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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2:03分类: 茶具知识 阅读:

 

  维基体育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将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目标总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认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能否解除限售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M)。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营业收入”“乘用车销量”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当期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或未能完全满足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全部或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年度绩效评价体系执行,分为B级及以上、B-级、C/D级三个级别,并相应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不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310人,授予数量7,182.5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事项。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授予事项之日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2,138.43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维基体育app下载,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3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2.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力帆科技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截至报告出具日,力帆科技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日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能充分利用相关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516,700元。关联董事周宗成先生、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和实际经营情况,系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对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业务,交易定价原则按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委员戴庆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四位委员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包含下属分、子公司)拟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总金额不超过516,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相同类别的预计总额度可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调剂使用。

  经营范围: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多用途乘用车)及其发动机的制造和销售。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 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压力容器安装(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普通货物仓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股东构成: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71.05%,西安吉祥汽车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55%等。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汽车、发动机及零配件、农用运输车及发动机、农业机械及配件制造。(凭目录生产) 压力容器安装(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汽车车身及成套件研发、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发动机配件制造、销售,上述产品同类商品和金属加工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汽车零部件的开发与技术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汽车零部件、配件的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本公司董事长周宗成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辞去职务,工商变更尚未办理完成),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摩托车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摩托车发动机及其原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办公软件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库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汽车轮毂制造;箱包制造;箱包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密封胶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公司董事戴庆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机动车充电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新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公司董事刘金良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日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宁波奕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宁波幸福千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20%,宁波幸福伙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公司董事刘金良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兼经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二手车经纪;汽车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公司董事戴庆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无船承运业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软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水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家具零配件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鞋帽批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农副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卫生洁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家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灯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钟表销售;渔具销售;服装辅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箱包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服务:承办会展会务,代订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景点门票、酒店,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旅游服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除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非医疗性健康信息咨询(涉及许可证的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计算机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市场价格以交易发生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

  上述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日常经营需要,能够充分发挥关联方拥有的专业资源和优势,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上述关联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正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汽车”)拟分别与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致金融”)、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分别提供汽车和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睿蓝汽车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力帆科技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为4,432.89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为促进公司旗下睿蓝品牌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力帆科技子公司睿蓝汽车拟分别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分别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汽车和融资租赁服务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睿蓝汽车向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支付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营范围:(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和营运设备,包括展示厅建设和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浙江众尖投资有限公司52%,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18%,吉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10%。

  吉致金融通过向终端客户提供汽车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智慧普华通过向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1.吉致金融同意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即吉致金融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经销商处购买睿蓝汽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吉致金融将通过睿蓝汽车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零售金融产品,并且可为终端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费率和条款。

  3.在睿蓝汽车指定的政策周期内,由睿蓝汽车与吉致金融双方共同设计,由吉致金融向购车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专属服务,睿蓝汽车承担购车业务中发生的、睿蓝汽车与吉致金融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另行书面确认同意的贴息,协议有效期内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4.吉致金融并非睿蓝汽车品牌金融服务在市场上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合作银行也可在睿蓝汽车授权下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吉致金融应当为睿蓝汽车的优先合作方。

  5.吉致金融承认并同意零售金融的借贷风险应完全由吉致金融自行承担;睿蓝汽车无需向吉致金融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在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1.智慧普华同意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经销商处购买睿蓝汽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智慧普华将通过睿蓝汽车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提供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产品,智慧普华将尽合理努力根据其通用产品政策向终端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服务。

  3.对符合零售融资的睿蓝汽车经销商而言,睿蓝汽车向该等经销商促成的智慧普华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内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智慧普华的终端客户有权选择是否选择贴息产品或是否接受贴息。

  4.智慧普华并非睿蓝汽车品牌金融服务在市场上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合作机构也可在睿蓝汽车授权下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智慧普华应当为睿蓝汽车的优先合作方。

  5.智慧普华承认并同意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应完全由智慧普华自行承担;睿蓝汽车无需向智慧普华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在向睿蓝汽车经销商提供批售融资或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吉致金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汽车金融公司,智慧普华是吉利旗下第一家以汽车融资租赁为主的合资公司,法国巴黎银行全资子公司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分别持有上述两家公司20%股权。

  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旗下睿蓝品牌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新能源汽车战略。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旨在促进公司旗下汽车产品的销售,有利于提升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促进公司旗下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参考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7名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监事会3名监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重声明:喝茶属于保健食品,不能直接替代药品使用,如果患有疾病者请遵医嘱谨慎食用,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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